关于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》的政策解读

2026-02-06

关于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》的政策解读


为规范我厅行政检查行为,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维护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我厅制定了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》(以下简称《基准》),于2025年12月22日印发,自2026年1月26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一、政策背景与制定目的

《基准》的制定是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、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。同时,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3月印发了《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25〕9号),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要求,强调清理无依据检查事项、规范执法人员资格、动态调整检查清单等具体措施。为响应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,我厅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《基准》,旨在规范行政检查行为,提高执法效能,减轻企业负担,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。

二、《基准》的主要内容

《基准》正文部分共十三条,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,行政检查的基本原则、主要类型、主要方式,厅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与统筹,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的程序,针对不同行政检查结果应当作出的处理方式,检查结果的公布等内容。

《基准》的附件部分为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检查事项清单》,列明了我厅依职权可以开展的行政检查事项,共计7项,分别是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、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督检查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的行政检查、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监管、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督检查、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、地图监督检查。对于每一项检查事项,均明确了检查对象、实施主体、检查方式、设定依据、检查内容、检查标准、检查频次上限、实施部门等内容。

三、《基准》的核心内容解读

(一)明确个案检查不受频次限制

《基准》第五条明确了个案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的规定,既保障了执法的灵活性,又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。对于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实施的检查,允许不受频次限制,确保了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;同时要求“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”,避免了个案检查的滥用。

(二)推行非现场检查优先原则

《基准》第六条确立的“非现场检查优先”原则,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。通过利用大数据、物联网、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,既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,又提高了执法精准度和效率。

(三)强化统筹协调机制

《基准》第八条建立的年度检查计划统筹协调机制,是落实“进一次门、查多项事”理念的具体实践。通过厅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各部门检查计划的统筹,避免了多头检查、重复检查等问题,提高了执法效率,减轻了企业负担。

(四)细化检查结果处理流程

《基准》第十一条对行政检查结果的处理进行了细化分类,体现了执法的精准性和针对性。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措施,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又确保了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。特别是对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形成档案,既体现了执法的严谨性,又为后续执法提供了参考依据。


相关文件:

关于印发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》的通知



来源:山西省自然资源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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